近日,九派新闻获悉,经金华市金东区法院决定,金华鹦鹉案第一被告人林某被取保候审,当庭释放。

据起诉书显示,林先生在厦门开设有一家专门的鹦鹉养殖场,品种有和尚鹦鹉、红领绿鹦鹉、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鹦鹉)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被捕前,林先生的养殖场曾在一星期内孵化幼鸟上千只。

刚孵化的鹦鹉要在几天之内戴上脚环。 受访者供图

2020年4月21日、5月17日,林先生分别向同案被告人曹某,以邮寄的方式,出售了17只鹦鹉,包含和尚鹦鹉和小太阳鹦鹉两种。曹某本人既是买家,又是卖家,从2018年开始,他就将收购的鹦鹉出售给其他人。

曹某的妻子称,2020年5月12日,一位不寻常的买家联系到曹某,表示想买鹦鹉。在收货时,这位女士称鹦鹉死亡,并于当天在其所在的金华市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5月22日,曹某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7天后,林先生同样被刑事拘留。

此案历经一年半,开庭4次,在羁押500多天后,林先生成功取保候审。至此,全部三名被告人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曾薪燚律师告诉九派新闻,该案件由金华市金东分局侦办,相关人员跨越五省,涉案21人,鹦鹉86只。厦门市的林先生和其他两名被告人是鹦鹉卖家与买家的关系,被起诉的罪名均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曾薪燚表示,本案开庭四次,之所以没有宣判,是因为在鉴定买卖的鹦鹉品种时,办案人员未提供涉案鹦鹉的活体以供检测,而是向鉴定机构邮寄了当事人手机里的照片。也就是说,鉴定机构以鹦鹉的照片为检材,出具DNA分析报告。律师认为,作为指控该罪的关键证据,这份DNA报告存在非常大的瑕疵,应当被排除。

在量刑问题上,检方也给予了适用缓刑的建议。今年12月10日,检察院为三名被告人出具的量刑建议书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涉案鹦鹉为野外种群,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检察院建议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过,律师表示,本案中涉及的鹦鹉只数超过10只,即便当事人有自首情节,在量刑上只能减轻为5到10年这一档,再往下减,法院需要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于浙江暂时没有同类案件从宽判决的先例,相关的1司法解释暂时没有出来,所以法院也无法轻易做出决断。辩护律师希望,法院和检察院从动物保护的初衷出发,酌情考虑从宽处理被告人。

林先生向九派新闻表示,自己出售的鹦鹉全部由人工孵化、驯养。从鸟蛋孵出几天后,鹦鹉将会被戴上特制的脚环,以此证明为饲养而非野生。他表示,自己的养殖场大规模繁育鹦鹉,经过福建省林业局的审批,手续齐全。另外,他不仅获批养殖,也多次在获得批准的前提下向数家单位出售养殖的珍稀鹦鹉。

获批驯养的国家二级保护鹦鹉种类。受访者供图

按照国家规定,不仅是驯养繁殖,出售贩卖所有的国家一级、二级鹦鹉或者是说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附录一附录二的鹦鹉,必须要取得相关林业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即便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在向个人贩卖鹦鹉的时候,都需要去林业厅进行审批,买家和卖家同时要进行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林先生表示,他同意认罪认罚,在第四次庭审开完之后,他被取保候审,当天下午被释放。

2018年,全国人大出了一个复函称,此类案件的量刑确实较重,最高人民法院已考虑到相关的情况,开始着手拟制相关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称,相关司法解释正在拟定中。

律师认为,虽然总体上司法理论和实践在慢慢放宽对动物保护案件的处罚,但其实刑法法条上没有变化,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缓和。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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