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隐蔽缠绕物"的认定边界
第一,概念界定。"隐蔽缠绕物"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实践中对各类可能缠绕动物的装置的描述性称呼。
从形态上看,其包括但不限于:伪装成树枝的细丝网、夜间设置的隐形丝线(捕鸟丝、鸟线)、隐藏在果实或农作物中的缠绕装置等。
第二,认定要件。认定"隐蔽缠绕物"属于禁用工具,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其一,功能性要件,即该装置能够缠绕并捕获野生动物;
其二,隐蔽性要件,即以隐藏、伪装等方式设置,使动物难以察觉和规避;
其三,危害性要件,即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或死亡,或者具有造成此类危害的高度盖然性。
第三,典型案例类型。典型的"隐蔽缠绕物"类型包括:
(一)以细丝或鱼线悬挂于林间,高度与鸟类飞行路径相近,鸟类飞行时难以发现并被缠绕;
(二)以丝网覆盖果树或农作物,网眼细小,鸟类接触后无法挣脱;
(三)在池塘、湿地等鸟类活动区域设置隐蔽丝网。
这些装置的共同特点是:以隐匿方式设置、利用鸟类的飞行本能造成缠绕、具有与捕鸟网实质相同的危害机制。
(5)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要点
第一,鉴定意见的内容要求。对于涉案网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的争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网具的网眼大小、丝线材质、直径等物理参数;
该类网具对鸟类的实际捕获能力测试;与合法防鸟网具的结构对比分析。
第二,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对于网具是否属于禁用工具的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或者直接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有助于法官准确理解网具的技术特征及其危害性质。
第三,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运用。对于行为人如何设置网具、网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造成鸟类死亡等事实,
监控视频、手机录像、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以及行为人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都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第四,功能认定的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对于名称存疑的工具,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功能认定:
(一)行为人购买或获取该工具的目的陈述;
(二)工具的实际使用场景和架设方式;
(三)工具的物理参数(网眼、丝径等);
(四)使用后造成的客观后果(是否有鸟类被缠绕);
(五)同类工具在市场上的通常用途。综合以上因素,若认定该工具在功能上等同于捕鸟网,即应认定为禁用工具。
4. 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
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使用捕鸟网捕猎一只受保护的"三有"鸟类,是否构成犯罪?
从文义解释来看,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这一事实本身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之一。
因此,只要使用了捕鸟网且处于禁猎区或禁猎期,即可认定为非法狩猎罪既遂。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禁用工具"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公布,未经公布的工具不属于禁用工具。
(四)犯罪主体
非法狩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不能成为非法狩猎罪的主体,但单位实施的相关行为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
此外,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非法狩猎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主体包括:以非法捕猎为业的职业猎人、到农村地区收购野生动物的贩子、郊区农民以及城市中的"鸟友"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出于个人爱好或消遣目的而使用捕鸟网捕鸟,只要符合犯罪构成,仍应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五)主观方面
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仍希望或放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结果发生。
需要探讨的是"明知"的内容与程度。
1. 明知的内容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非法狩猎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以下要素:
(一)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狩猎法规;
(二)认识到自己猎捕的对象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认识到自己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或在禁猎区、禁猎期实施猎捕行为。
在证据认定层面,行为人是否"明知"受保护动物的身份,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行为人的职业背景、生活经验、当地野生动物分布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
例如,长期从事捕鸟活动的行为人,通常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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