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上的货权属于shipper,on behalf of 一般显示在提单的底下签单章里面,意思是承运人授权的代表。
现在的问题关键是,货代给你出具的不是提单,是货物收据FCR。按照国际规则看,FCR 的意义在于,只要卖方把货交付给货代,等同于已经把货交付收货人,剩下的全部环节由买方货代安排。FCR不具有流通属性,而提单具有货权转让的流通属性。


回复 #167 sourceprofit 的帖子

在这个案件当中 A货代确认给实际承运人的shipper 是A货代 On behalf of 其他公司,而不是出现在签章里面,也就是说在他们确认给长荣的海运单中货权是属于这个OF 后面的其他公司,那此时是否意味着我司已经失去货权?

另外这个船是11.26日离岗  ,走欧洲的船离岗前三天A货代已经确认了海运单给长荣,且shipper 是是A货代 On behalf of 其他公司,而他们在11.30日也就是船开一周后给我们出具的FCR 草稿上显示的是货物将按照成本提单条款运输,到现在也不明白后者的行为是否是有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