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货代的问题确实在中国陈疴依旧,民怨颇深,十九大开完了, 强烈呼吁能有一个给力的机构能够监管,我也希望我的故事能够警醒更多的人,至少学会在碰到恶劣的指定货代的时候要懂的说NO ,如果能有一部分人从我的故事中收到警示,那么我的故事就是有价值的,如果没没有官府机构监督,出口商的自发抵制也或许能震慑他们一点。。

虽为女流之辈,但是这两年也是异常压抑的,经历了父亲病逝许久不想出门的灰暗,又碰到这样让我痛不欲生之人,经历了房产抵账的心痛,也经历了供货商对自己的宽容 而后想哭的心情,我想如天朝不公,我也无法对得起他们,我再也无法做到沉默,我会将所有的当事人公布于众  ,不牵扯诽谤,不牵扯要挟,只陈述事实 ,所有的公司名字当事人我将一字不差列明,我的所作所为我负责,但是你对我的伤害我也一定要还手

今天打电话问了法官,在接通电话的那一刻,法官就知道是我,我不知道是因为案子特殊还是因为我声音特殊,但是她一下子就知道我在问那个案子,很客气的寒暄了几句,得知法官正在组织,他们现在很忙,其实也是他们年底需要结案率,所以他们也确实很赶的,但是任何一份判决在强大的专业律师面前,组织也需要相当谨慎的,所以我被告知 判决将在下月上旬出,我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告知什么时间出了,所以下月上旬能否出来我没有任何预期。。。   待有进展再分享给大家



暮城守卫

无论身处于哪一个行业,只要活着,总会有千万分的无奈
千言万语,从文字中深深体会你的心酸,希望你能早日了结此案
人始终是要活着的,未来还是会面对不同的人
还是那一句,无论再熟的客户,保护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因为哪怕你知道对方也是多善良的,也难免有一天他的无奈


心的追逐 :

看了这段回复,很是感慨,我想这是一个外贸多年的人的感悟,谢谢您精彩的回复,我想这也是从业多年的心得吧

是的,无论身处于哪一个行业,只要活着,总会有千万分的无奈,只要活着未来还是需要面对不同的人,生活中并不是都是你若安好这样的歌。。  有些路走过才知道坎坷 有些故事只有经历才会刻骨,外贸的生活并不如十年前那般辉煌,利润也不如以前那般丰厚,在如履刨冰的开发和操作中,无论多熟的客户,保护自己是最重要的,深深的赞同你的下面这句话,哪怕你知道对方也是多善良的,也难免有一天他的无奈。。。

就这个案子的更新,上月底法官说这月中旬出判决,时至今日还未接到通知。。。后来问过律师,律师说不用管了 他年底肯定会出的。。下周去祭祀一下父亲,跟他老人家说说一切还好


2017年11月20日更新: 因为之前法官说十一月上旬出判决,在迟迟没有等到的情况下,上周开始想联系法官问问进展,但是电话一直是无人接听状态,可能十九大以后政府部门都很忙吧。。今天周一一大早又尝试了联系了一下,很高兴竟然接通了,就这个案子直接问了法官是否有判决,法官说还需要多看几遍,得十二月份出。。 是否还可以有期待。。


2017.12.26日更新:

2017.12.12日曾经致电法官,问询有无判决,法官曾回复说: 她已经写的差不多了 ,这几天事情比较多 有点忙,回头想想再怎么改改,这周就出来了。。。电话后就这一回复征询了律师,律师安慰说等等吧 今年迟早要出,我遵从了律师的建议 ,因为该努力的自己都做过了。。

或许是我们太过单纯?也或许我们不该对司法心存太多期许。。。  在数次承诺中,我们的心脏从期待到不再期待,一字之差,唯有呵呵一笑罢了....

这周是2017的最后一周,考虑到结案率我想法院怎么也应该给个说法了,也因为我也欠供货商的钱,心情无比的内疚。。。2016年底我去立案 ,到2017年底无法给予判决 那说明了什么呢,是法院太忙? 专业度不够  还是...... 个人自有个人的理解吧

但是就我第一次诉讼的心得,我想分享给大家, 在以后的外贸生涯或者生活中,但凡有门路能解决问题 不要麻烦法院!! 不要麻烦法院! 因为生命短暂  我们耗不起。。。  历经两年走到今天,虽然艰辛,但是我也是需要时常激励自己才能坚持,我想现实中也会有好多人在诉讼的途中没有坚持下去的吧。。。   

通过诉讼我对下面这句话感同身受: 不要将所有的不幸都依赖大众的声援,但是在一次次的热点事件中,受害者的诉求得不到或者不能准时得到正义的支持,其实。。。这是现实

所以在外贸生涯中,记得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盈利  ,希望我的经历对大家有所警醒,也非常感谢朋友们的 关注,这几天我在学习,静静的等待判决

我希望2018的铃声敲响以前,这个事情有所终结,当然这或许是我的一厢情愿,毕竟法院的高墙内是我们无法左右的。。

[ 本帖最后由 心的追逐 于 2017-12-27 08:50 编辑 ]


2017 并没有拿到预想的判决,好像都不必失望了呵呵,虽然法院是一个环节,但是到如今最应该强调的是A货代这样的操作方式是否道德  是否正确  是否职业   等等 ,更为重要的是 以及A货代在接下来的操作中是否需要改进 ,如果A货代为了利益仍不改进我们广大供货商该如何应对等问题 ,大家说对吗?

2018已经到来,其实就这个案子个人看法如下:

1:一票货物经A货代订舱,A货代是否有权擅自更改shipper   来换取在该公司在船公司的套约价,从而获得巨大的运费差额 ,且在使用套约中使用虚假保函,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界定,是否等同于诈骗?

2 :A 货代在船开三天前同船公司确认SWB,不经实际发货人同意,擅自确认该当如何?

3: A货代在船开五天后,也就是在确认SWB一周后发给实际发货人FCR    明确告知该票货物将按照OBL 条款运输   ,该FCR 是否有效?  且FCR上 告知的按照OBL 条款是否是一种承诺? 如果不是该条款是否是对实际发货人的一种混淆?

4:在实际发货人邮件告知寄送提单的时候,A货代解释说他们认为邮件里提到的提单应该是FCR  对国际货代来说是否是一个打脸?

5:在货物在目的港被提货以前实际发货人都可以索要提单是否是一种行业规定?  普通货代做到是否很难?

6:在船公司确认可以退运的时候,A货代因为无法拿到被使用套约公司的保函而擅自告诉船公司停止更改提单,A货代该当何罪?

6:有纠纷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了三月之久   而后被其他人提走,A货代是否全程对此无能为力真的是能力不行还是故意为之?

7:以上A货代操作造成实际发货人货物的损失,是否还可以解释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

以上为个人观点和疑惑,我想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吧,周五去法院,可能会有实质进展吧 ,到时候再分享给大家


刚接到律师电话 ,本周同法官的见面因为法院年底的表彰大会需要延期至下周......我想大家的脾气也磨炼的差不多了吧 呵呵

下周能否拿到判决还是会继续调解我并没底,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现在一年有余了,判决为何如此难出呢,是案情特殊还是被告强大让法官为难? 我想总是有原因的吧


我相信阳光越多阴暗的地方就会越少   但愿正义不会缺席



花江湾 

1:一票货物经A货代订舱,A货代是否有权擅自更改shipper   来换取在该公司在船公司的套约价,从而获得巨大的运费差额 ,且在使用套约中使用虚假保函,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界定,是否等同于诈骗?--------你做外贸这么多年,其实应该知道什么是货代提单(HBL)和船东单(MBL), 货代提单就是货代出给你们的提单, 按你们要求出的, 提单上Shipper是你们, consignee就是你们的客人。而船东单,shipper是货代公司(或者其他套约公司),consignee就是货代在国外的代理。货代提单和船东单是不矛盾的。提单是货权凭证,正本提单在谁手上,谁就掌握了货权。如果一开始你们要求货代出提单给你们,那现在货代自己私自放货了, 那他们百分百是要赔你们的。现在关键是你们竟然只出了个FCR(forwarder's cargo receipt)这个不是货权凭证,只是一个收据,所以货代可以自己放货给客人的。当然如果国家倾向于保护国内厂商,有可能会倾向于你们,但感觉机会有点小。

2 :A 货代在船开三天前同船公司确认SWB,不经实际发货人同意,擅自确认该当如何?--------船公司会出船东单给货代,船东单(SWB)是不需要发货人确认的,发货人只是确认货代提单而已。当然如果发货人一开始就声明货代必须出船东单给他们,那就必须要发货人确认了。不过由于涉及到海运费价格等,很少有直接出船公司提单给发货人的,特别是FOB 货,也就是国外客人指定货代的.(东南亚的话会出船东单多些,毕竟东南亚海运费低).

3: A货代在船开五天后,也就是在确认SWB一周后发给实际发货人FCR    明确告知该票货物将按照OBL 条款运输   ,该FCR 是否有效?  且FCR上 告知的按照OBL 条款是否是一种承诺? 如果不是该条款是否是对实际发货人的一种混淆?----OBL 是origial bill of lading吗? 其实FCR是否正本影响不大,毕竟它不代表货权。而且FCR就是FCR, 它不是提单(bill of lading). FCR 和BL 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文件。所以说给你original FCR意义不大.

4:在实际发货人邮件告知寄送提单的时候,A货代解释说他们认为邮件里提到的提单应该是FCR  对国际货代来说是否是一个打脸?-----在发货人和国外买家签订合同的时候其实就明确了贸易条款(incoterm), 如果A货代说是FCR,那应该是国外告诉他们的。在这一点上来说, 发货人和货代的工作是不够小心的, 贸易条款怎么能够不提前确认好呢?

5:在货物在目的港被提货以前实际发货人都可以索要提单是否是一种行业规定?  普通货代做到是否很难?-----货到港前,发货人是可以改出单方式,索要提单的. 这个不难。

6:在船公司确认可以退运的时候,A货代因为无法拿到被使用套约公司的保函而擅自告诉船公司停止更改提单,A货代该当何罪?-----这个涉及到第三方了, 你们只能追究A货代不按你们要求改出单方式的责任。

6:有纠纷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了三月之久   而后被其他人提走,A货代是否全程对此无能为力真的是能力不行还是故意为之?-------不是货代公司无能为力,也不能说故意为之,应该说货代公司不够专业,或者跟踪货物不够及时,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

7:以上A货代操作造成实际发货人货物的损失,是否还可以解释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有因果关系,整个流程看下来, 如果一开始你们只要求出 FCR, 这点是你们不够小心, 然后发现客人财务有问题, 要求货代改出提单(不是正本FCR), 并让货代hold货, 如果货代没有按你们要求做到,那就是货代的责任。   我是货代老司机, 以上看法仅供参考


心的追逐
您好 十分 感谢您的精彩回复,尚不清楚之处如下


1: 他们开始告知并确认的是 these cargoes will be loaded and under OCEAN BILL OF LADING ,我司付款后也明确告知寄送提单,未曾确认可以出具SEA WAY BILL ,退一万步讲,那如果货代想获取利益想使用套约价的,是否应该以自己能控制货物为前提呢?


2:如若货代在跟船公司确认SWB的时候无需实际发货人确认,那么等同于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不属于发有人了么 ,SWB是凭身份提货的,货权都可以这样被随便转移,这样来讲货代的权限是否太大了呢,是代理关系可以包容的?



3: OBL在确认的条款上明确标明的是OCEN BILL OF LADING,不是FCR 盖章件,且FCR也不是提单,我司在开船一周付款后明确要求寄送的是提单,作为货代是否可以理解为我们要求寄送的提单是FCR或者SWB? 能如此理解?

4:贸易条款是客户和发货人之间的约定,在货运代理关系中,货代在确认提单的时候首先应该征询订舱人/发货人的意见,遵从发货人的指示,征得发货人确认的吧,若着实不妥之处再有发货人和国外客户之间协商,这个是正常的流程然也不然?否则出错了货丢了岂不被国内出口商追杀?


5:货物到港前  还是货物被目的港被提走以前呢    我想这是混淆很多人的地方,既然货到港前,发货人是可以改出单方式,索要提单的. 且并不难,但是A货代最后以因为确认的是SWB 按照目的港法律货物已经归属目的港收货人为由拒绝改回正本提单,此种理由我呵呵的都无言以对,人说万事有轮回,谁是因谁是果?最真实的原因是他们无从获得套用公司名字的保函罢了。。。且破产公司欠A货代很多钱,他们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而将众多柜子作为了筹码。。。。

5   6 7  很明确且 在1-5 中有提到,此处我就不再赘述了~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不同的看法



时至今日最深的感受是 在这一场较量,中我很难,难的是损失百万后的穷苦,法官很难 他们难的是如何在这样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中如何出具正义 或者是否可以出具正义。。。。因为各种力量纠缠在一起的时候大腿其实就是大腿.....渴望公平,当然也并不惧怕黑暗,因为我是从黑暗中走来。。。。


心的追逐
谢谢回复,在这一次诉讼中,全程记录了自己的所闻所见所感所思。。。会痛苦,会疑惑  会愤怒,心态在如此漫长的等待中不得不平和了  因为所有的已然努力过,我还要努力活下去....

上周被告知明天去法院,我想应该不会再有变化了吧,电话中法官很友好,却也未曾透漏半点判决的信息,但是对于明天去法院能否拿到判决我并不认为是必然能够拿到的,因为法官如此频繁的推迟判决时间中间应该是有原因的吧?某种力量左右或者某种压力的影响?也或许希望通过其他可能解决? 明天但去看他一看。。。

对于最后的判决结果,我会以中英文的形式留在这里,前车之鉴  后事之师。。。希望永远不要再重复,祝2018 一切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