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421 香雪兰1995 的帖子

昨天姐姐问我官司如何了, 我说以后永远都不要打官司,不管输赢如何  是你需要多么强壮的心脏才能在这漫长的等待中仍然能倔强的活着。。。又是新的一周,对于判决我没有任何期待。。。


回复 #429 LSDyilichenai 的帖子

感谢您以这种方式安慰我,但是很少有人能对结果云淡风轻,我也不能~   但是在没出结果以前会强迫自己不要太过乐观,也不能半点松弛懈怠,好像能做的也就仅此而已。

今天来这里跟朋友们分享一下,昨天我拿到判决了~ 我  赢  了,感谢大家一路的陪伴 和鼓励,似乎应该有个更好的仪式谢谢大家,拿到判决后脑子突然间歇性的不灵光了,也失眠了,或许绷得有点紧了,平静几日好好想想~

本判决还需要在送达对方十五日后 ,如果对方不上诉的话方可生效,在这十五天甚至二十天内我还是需要不断的学习,为可能存在的对方上诉至高院做准备,判决写的很精彩,下周我会总结一份我在本次判决中学到的东西,然后呈递给法官看看有无瑕疵后分享给大家,我想这也是海事法院从法理的角度,从历年的案例中总结的九阴真经了,很多东西是外贸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牢记的。

我相信每一个官司的背后都是有博弈的,过程我不想过多的去渲染也或许我们无从得知,但是我想把更多的掌声真诚留给最后坚持的人,感谢朋友一路的陪伴,建言和鼓励,也感谢法官坚持原则,也告诉自己 两年的坚持。。

就昨天法院细节和庭审判决我会在二十天内陆续分享给大家

在此深深的感谢福步以及福步朋友的厚爱 ,拥抱你们~


vip

在楼主分享的基础上,福步也提醒大家一点,经常关注一下大客户的经营状况,如果原告能更早的发现客户有倒闭的迹象,就一定会更谨慎操作了,把悲剧扼杀在摇篮里。

那么怎么关注客户是否有倒闭的迹象,福步在去年就推出了客户破产风险预警的查询工具,主要对接两大信息源:1.google的新闻搜索 2.各国政府的破产登记信息平台  福步把它整合在了一起,只需要输入客户公司名,提交就可以,一个月搜索一次老客户的这方面信息,应该毫不费事,但你因此可能避免一次楼主遭遇的悲剧。
工具链接 http://bbs.fobshanghai.com/risk.php



2018.2.5 日续:上周的那天,我如约来到法院,心里对即将拿到的结果无比的忐忑......
呼吸  深呼吸 平静 平静 再平静, 不敢想太多,也不能想太多,该来的总是要来的....
为了缓解自己的情绪,直到下午四点才我才来到法院门口,那一种忐忑与不安一直伴随着我到了法官办公室.... 反倒是来到了法官办公室后 ,法官见此情形劝慰我说 你不用害怕 ...然后将没有盖章的判决给了我, 让我先看看。 在我看的时候 法官说  最后还是判我赢了   ,原因等你看完了我再跟你说。

一份判决24页 我看了很长时间,也或许在知道结果的那一刻本能的兴奋,脑子注意力是无法集中的。。。

看完以后 法官跟我分析了一些关于FCR  和运输合同方面的常识 以及本案中涉及到的问题,在分析的时候我本来想记下来,但是交流了很长时间, 我无法做到全部都记下来,所以回来以后梳理了一下  明日将我总结的带去法院, 然后请法官帮忙指正一下,而后我会来福步跟大家分享, 我想这是对FCR  对套约 以及FOB 最好的诠释。

记得那天我拿着判决,寒风中在法院的大院里奔跑,而后问门卫大爷说  :大爷你认得我吗?  “认得啊”大爷爽朗的回答。 这个门卫就是以前我去法院见法官,门卫无法联系到法官,就一直不让我进去,而后我执着的用自己的手机在门卫的窗户外面不停的拨打着法官的电话...结果我联系上了,进去了... 我想他记住了我的执拗了吧。。。。 我晃了晃判决说“我赢了”   大爷说赢了要请客啊...好像下次去应该带点好吃的过去~

无论如何,虽然结果是暂时的,判决生效与否还是要看对方在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是否上诉为准,送达之日我也真不知道是哪一日,这个估计年后才能知道~

明天我会去一趟法院,把以后可能会产生的问题和目前我能想到的问题咨询一下法官。

感谢朋友的祝福 鼓励和欣赏,凡如尘土,受之有愧, 也并无过人之能,实属是生活所迫,这也许就是挫折教育。


前几天去了一趟法院,拿了一份就如果对方不上诉何时赔付的补充判决,见到了法官,也恰巧有幸见到了院长,院长看起来很朴素,倒是我带着对长辈的尊重和对高层的拘谨,加上事先并无准备我要说啥  导致我现场说的比较粗糙,我想法官他们都是阅人无数的人,他们能理解我的真实感受吧,我说通过这场官司我学到了很多,判决写的非常专业,也警醒了很多出口商.... 院长说以后有什么事情打电话问就行,他们都是二十多年的法官了... 也许在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中鲜有这样的机会或者需求要去联系到中院的法官,也或许有时候我们无法满足自己的诉求,但是有时候我们必须对一种态度报之以感谢,理解愤青 也不想太执着于追求为什么,太多的东西无助于问题的解决,2018只想轻装前行。

就本案 海事中院认为:  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辨主张,本案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 我司与A货代之间的法律关系

2: A货代是否负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3:如何认定涉案货物收据的相关内容

4:A货代是否有权随意填写海运单中的托运人

5:A货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放假后 将逐一对这五点进行剖析    2018 恭祝大家新年快乐 ,不要受汇率影响~

[ 本帖最后由 心的追逐 于 2018-2-11 10:19 编辑 ]


各位福步朋友春节好,感觉新的一年好像是从现在开始的,在这里衷心的祝福福步朋友们在新的一年里踏平坎坷羁绊,一路朝歌彩霞 。

就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所涉及焦点问题  今天我就第一条进行剖析:

1: 我司与A货代之间的法律关系

2: A货代是否负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3:如何认定涉案货物收据的相关内容

4:A货代是否有权随意填写海运单中的托运人

5:A货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就第一条我司与A货代的法律关系剖析如下:

我司与国外买家签订并履行以FOB为价格条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货代是否是我司的货运代理人是本案的关键。本院认为,首先A货代接受买方委托租船订舱,是买方的货运代理人。其次,我司按照A货代司指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A货代是我司的货运代理人。分析如下:

第一:A货代确认涉案货物出运的具体业务有他们负责操作并完成。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在租船订舱事务上,我司按照买方指示向A货代订舱,A货代是指定的货运代理人。

第二:涉案货物的贸易方式为FOB,我司为涉案货物收据记载的托运人和涉案货物报关单位记载的发货单位,且涉案货物实际有我司交付至场站,因此我司是涉案运输的交货托运人。

第三:我司按照买方指示,与A货代联系。我司在A货代指定的网站上输入相应的货物信息和订舱信息,涉案货物的租船订舱最终由A货代具体操作完成。

第四:海运费的承担主体是认定订舱事务委托人的重要事实依据。A货代开具的发票显示,我司向其支付飞费用仅包括整箱管理费   起运港文件费   额外费用  船东提单签单费  铅封费  代理操作费  起运港码头操作费等费用,未包含向承运人支付的海运费。该发票仅能证明在仓库操作,港口操作等非订舱事务方面,A货代是我司的货运代理人。由此 我司即未通过A货代向承运人支付海运费,亦未直接向承运人支付海运费,涉案货物的运输并非我司指派实际承运人完成,我司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思委托货运代理人租船订舱。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我司在A货代指定网站填写货物信息与订舱信息与买家指示A货代租船订舱并不矛盾。在FOB贸易合同项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接受买方订舱委托的同时,接受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委托。法院认为,FOB 价格条件的交货规则,是有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而不是买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即卖方并不是在装货港将货物直接交给买方,而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作为履行交货义务的标志。因此 涉案货物的收据的作用,仅表明A货代收到我司委托其交付给承运人的货物。换句话说 ,不能将买方的订舱代理视为买方的收货代理。

综上我司是涉案货物的运输交货托运人。A货代作为货运代理人,同时服务于买方和我司。就订舱事务而言,A货代系买方的货运代理人。就交付货物而言,我司委托A货代向承运人交付货物,A货代系我司的货运代理人。A货代关于其代表收货人接收货物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且无法律依据。


本周末我将就第二条进行剖析,感谢大家的支持
十分感谢拍朋友们的肯定,为避免刷屏我就不一一回复了,每一份表扬都鼓励着自己继续努力前行,每一份肯定都是一个人 对岁月最好的回馈。

下面就第二条剖析如下: A货代是否负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有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因此,正本提单 的签发并非强制性的,而是 托运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才由承运人签发。本案中,毫无疑问,我司系涉案货物的交货托运人。

法院认为,承运人是否签发提单应以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托运人向其作出明确要求为前提。然而,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期限没有规定。但从公平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及提单由船长签发的航运历史来看看,托运人要求签发提单应当在货物装船后,运输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提出,承运人有合理理由拒绝签发的除外。

本案中,在装货港,我司按照A货代的指示交付货物,表明我司委托A货代代表 我司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虽然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的是货物收据,但是我司作为交货托运人已经积极谨慎的行使了自己的提单请求权。分析如下:

第一: 在订舱环节中,货物装船之前,我司发送给A货代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说明: “有货出,提单号。。。。”该编号实际为涉案运输海运单单号。且涉案货物收据在单据形式和记载内容等方面与提单极为相似,的确容易导致各方面当事人将其与提单混淆。但是,作为专业的货运代理企业,A货代应当谨慎小心的按照交货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A货代未能明确双方之间的委托事项,提醒我司确认涉案货物运输出具的是海运单并非提单。

第二:我司按照A货代的指示将待装船货物运送至实际承运人的场站。四天后涉案货物已经装船。

第三:船舶离港后15天,我司通过电子邮件明确向A货代索要提单。然而,A货代仅交付货物收据正本给我司,同时未及时向承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法院认为,A货代在我司将海运单号误解为提单号时,未能谨慎小心的予以提醒,并在我司明确提出交付提单请求时,未及时向承运人要求签发提单,而以货物收据代替提单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稍后就第三条进行剖析,感谢一路有你



回复 #532 liberty1128 的帖子

十分感谢赞美,2018 能做的就是要向上的生活和努力的挣钱了。

因判决我是在一月底拿到的判决,对方的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因不清楚具体的送达之日是哪天,这个是有法院的办事人员决定的,所以节前不便催促法官询问对方有无上诉,春节后的上周五即2018年3月2号才致电法官对方有无就上诉问题表态,法官说也许春节过后快递不及时,再等一周看看,这周五不知会不会有结果,已经习惯了等待 呵呵  那我们再深情一次有何妨?

如果对方不上诉的话 那么很显然接下来就是执行的问题了,执行又会怎样的精彩和曲折呢?在上合峰会即将举行的青岛,我定将会记得这两年的被动的无奈和辛酸

下面就第三条剖析如下:如何认定涉案货物收据的效力

A货代涉案货物收据载明“一旦A货代从托运人收到货物,收货人便拥有对该货物不可撤销的处置权”  结合双方就货物收据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信息确认时,我司从未对上述信息进行过异议。 可见,在起运港,我司交付货物时,已经主动放弃货物控制权的主张。

法院认为 ,涉案货物收据的效力应从以下几点分析:

第一: 从双方的电子邮件中,从未看出我司有放弃货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相反,双方一直称所确认的货物收据为提单,致使我司任务涉案货物的出运将由承运人签发提单。

第二,关于正本货物收据与双方确认过的货物收据草稿件中的不同点,本院认为,这些不同点大部分是货物收据中通常载明的条款与声明,A货代并未据此而否认正本货物收据的收据效力。

第三,但是正本货物收据签章处的关于: 一旦A货代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收货人便拥有对该货物不可撤销的处置权”的声明,货物收据草稿件中并无此约定,添加的声明剥夺了我司的货物控制权。订舱过程中,A货代作为我司的货运代理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向我司提示了货物收据的相关风险,无权单方面作出此声明。

第四,通常来说,该声明系援引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但是A货代作为收货人的货运代理人,援引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该声明有效的前提,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此约定已经我司的确认,否则对我司没有约束力。

第五,需要明确的是,我司与买家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A货代无权援引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或运输合同途中货物风险的约定,从而否认我司根据运输合同应享有的货物控制权。

综上,涉案货物收据的效力仅限于收货的证明。我司不能据此认为正本货物收据有了提单的法律效力或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待整理下 剖析第四点,祝福大家新的一周工作愉快




说了太多次的感谢,但是还是想说这样的话,也许源于内心的平静和对生活的重新审视吧

刚刚也致电过法官,法官说打电话问一下对方,毕竟已经一月有余,下午会再看看结果

关于总结我想说的是因为有些事终其一生都不想也无力再承担第二次,所以必须记得....也看了最近马士基船柜起火的事情,我想这种残忍不逊于客户的突然破产吧,甚至比客户破产还要残酷,但是活下去 甚至是俗气的活下去却是无比重要的...

想起这两年在官司的这段时间,在资金的窘迫境地下能操作的单子少了,需要还债,自然无有富裕的资金周转,心情自然是十分压抑的,但是后来要求自己用了一个月的时间来思考,来思考我想做什么....且我还能做什么,终于还是缓慢的开发了第二职业,虽然缓慢且也在学习阶段但总归是一株希望之苗,我想人的生存要具备一种以上的可能性才好吧。

下面就第四条进行剖析:A货代是否有权随意填写海运单中的托运人

作为谨慎小心的货运代理人,A货代无权随意填写海运单中托运人的名称,分析如下:

第一,海运单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与提单相比,海运单必须写明收货人的详细地址,且不能背书转让,不具备物权凭证作用。据此,对于托运人而言,其在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拥有对该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时指示其代理人更换收货人,且其是唯一有权做出变更收货人决定的人。当然,在航运惯例中,承运人往往要求托运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出具保函方式通知变更事实。

第二,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海运单托运人一栏载明发货人/出口商为A货代代潍坊B公司,且事后深圳永航业务员称该货物是有A货代向承运人订舱,我司的改单请求应与A货代联系。结合破产报告,涉案货物最终被A货代放行。综合分析上述事实,足以证明A货代是上述货物运输的订舱代理,享有托运人对货物运输途中货物的控制权,以致承运人一直听从A货代的指令操作。A货代辩称这里的A货代(同名)指荷兰公司,同前一点论述,荷兰公司作为海运单中的通知方,并不享有控制货物的权利。同理,A货代关于货物一直由买家控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无证据支持 不予采信。

第三:A货代辩称最终承运人以涉案货物是有海运单运输,且按照承运人与买家的约定,货至目的港后物权归买家为由而拒绝改单。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海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的作用,当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控制权问题的约定有所不同的时候,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向对方,应以运输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A货代的该主张并无证据支持,相反我司关于潍坊B公司拒绝出具保函而导致失去货物控制权的主张更为合理,且证据力更强。

第四:即使承运人按照A货代所述的理由拒绝改单而交货给买方,如果我司是海运单中记载的托运人,因为我司曾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积极行使向承运人主张过改单权利,承运人若怠慢于作为,我是可以据此起诉承运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海运单中的交火托运人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以及运输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承运人交付货物至收货人之前对货物的控制权。因此作为谨慎小心的货运代理人,A货代不应随意填写海运单中的托运人的名称。若记载错误,A货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待几日后分析最后一条,最后为在马士基船柜起火的供货商们祈祷


前天得知对方上诉到高院了,也拿到对方的上诉状了,上诉到高院了,一个曾经感觉很遥远的地方....印象中的山东高院曾经出了很多知名的案件,如今我终于也被动的来了~ 待合适的时机将与大家分享一下对方的上诉理由,路还是坎坷的吧


您好 外贸的道路充满挑战,但也是一条能充分挖掘人的潜能的一个行业,外贸的人生充满如此多的不确定性,但是也许就是这种未知而成就了生活的精彩,它能锻炼你的情商,提高你的写作,强大你的心脏  美化你的口才,锤炼你的毅力 ,对于新人来讲,我没有资格建议你留下或者离开,这要取决于你有什么样的职业规划,你希望过怎样的人生

虽然我开发了一个第二行业,但是这个行业也是源于在外贸生涯中的积累,我的第二职业是一名teacher,单子我还是做一些的,因为这两个行业是可以互相成全的~ 当然我也是想提高我的是生存技能,提高我的抗风险能力,仅此而已

虽然对方已经上诉,下面我还是把你五条分享给大家: A货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条“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物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低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A货代作为我司的货运代理人,在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其一:在订舱环节,未予提示我司涉案货物运输出具的是海运单,并非提单

其二:在我司索要提单时,未予明确提示货物收据并非提单,同事未及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

其三:在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时,错写托运人,直接剥夺了实际发货人作为交货托运人对涉案货物的控制权,致使我司在向收货人交货之前失去了货物的控制权,最终致使货物被提走而遭受未收到货款的损失

综上,A货代应对我司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在学习工作的过程中将准备应对上诉事宜,关于对方的上诉理由,将在合适的时机分享给大家~